重庆医科大学缙云校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5-08   浏览次数:

重医大设2008〕10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保证缙云校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设备器材(包括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器材,下同)的完整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并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国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管理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合理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性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和节约设备器材,重视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涤,移动后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五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讨价方法:

1.对单价800元以下的两用物资,如照相机、电风扇、录音机、计算器、电炉、秒表、优盘、移动硬盘等要严格计价赔偿,其赔偿费应合理扣除折旧费(一年的折旧费约为本设备器材的1/10到1/5);

2.对单价8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计价方法为: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坏价值;

4)设备整机丢失,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标准进行折价,只计算设备的残值。

我校设备使用年限标准为:

计算机及通用电子设备5—10年

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10年

机械设备10—15年

动力设备15—20年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扣,并减除其残值,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4.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六条 设备损坏丢失,现任人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丢失设备器材不报的,责任在指导老师;教师和实验人员损坏丢失设备器材不报的,责任在实验室主任。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设备管理人有权向上级,甚至越级上报。经调查核实后,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加强处理。


第七条 赔偿处理范围及权限,可以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决定:

1.资产原值≤5000元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由实验室主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签署意见并提出赔偿金额,系领导审核,报设备处批准后,物资保管人员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后即到设备处注销设备帐卡。

2.资产原值在5000-10000元之间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由系组织人力进行调查,有三人以上技术人员参加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及赔偿金额,报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完清赔偿财务手续后,方能到设备处注销帐卡。

3.资产原值≥10000元的设备丢失,由学校保卫处组织有关专家和设备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资产原值≥10000元的设备损坏,由设备处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办好手续后报市教委备案。

以上各条中,凡属被盗的设备器材都应由学校保卫部门出证;案情较大的,保卫部门要积极进行侦破,半年以上仍未破案的,明确责任后方做报失的处理。


第八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认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莫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九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对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设备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十条 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预算外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赔偿费作为补充教学、科研实验用仪器购置。赔偿费不能挪做奖金或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校区,由学校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