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医大设〔2008〕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缙云校区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缙云校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为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上、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艺体育器械及设施、标本模型、量具工具、行政办公设备、后勤设备。
第三条 缙云校区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单位或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由管委会根据缙云校区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提出购置计划。购置计划提交前要做好调研、选型、定型等工作,做到适用、耐用,不盲目追求高档。
第五条 购置计划需要学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设备处要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验收基本要求:设备验收需要有三人同时在场。
1. 外观检查,看实物品名、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相符。
2. 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配套工具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 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标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4. 验收合格按要求认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对叁份,设备处二份,使用单位一份。
(二)凡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报告设备处,由设备处负责联系办理退、换、修、索赔等维权工作。
(三)仪器设备经确定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必须在15天内将相关资料交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分类、编号、建卡、建帐等手续。
(四)自制仪器设备、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均应办理验收、入帐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学校设备处建立缙云校区仪器设备总账,管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总账、分户帐要做到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管委会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人,并负责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和防盗工作。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将设备长期闲置不用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调配。对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积压浪费的,除调出积压设备外,还要追查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因专业调整、教学任务变动时,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面向全校区开放,有条件的单位可面向校外服务。对校外开展服务必须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交学校。对外服务的办法和收费的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对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书面报设备处安排修理。质保期外的教学设备修理费由学校专项支付,办公设备维修费由办公经费支付,科研设备维修费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共同分摊支付。维修完毕后,要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学校将对设备维修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变动、报损和报废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出的,需报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是指:因校内部门之间合并或拆分,人事关系变动等造成设备的管理责任人的变化。校内部门之间合并、拆分或单位负责人变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先对本单位设备资产进行盘点,然后再报设备处进行设备账务调整。人事关系发生变动时,未经许可,设备使用人不得将自己使用的设备带到新的单位。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又不能修复时,可按报损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应查明原因,该赔偿的必须赔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