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实施。
本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动火审批制度,由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审批。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操作的,必须事先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员办理审批手续,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火。涉及实验室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也应该按照以上程序报批并由部门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严禁在易燃易爆存放间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在易燃易爆品存放间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仪器和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