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病原微生物也一并纳入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医科大学校本部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院)、系、部、处、中心、研究所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贮存,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化学危险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行文,按重庆市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严禁贮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其它化学危险品贮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八条 各化学危险品贮存、使用单位须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使用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麻醉药品必须备有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二人分别保管,保险柜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帐帐、帐物相符。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应立即如数归还学校药品库房。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车辆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 定期由设备处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 由各使用部门向保卫处、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将追究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