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化学危险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

重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化学危险品使用管理规定

20149月修订)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实验教学中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病原微生物也一并纳入管理。

第二条、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主任为化学危险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技术负责人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中心各实验室教学必须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统一存放在药品周转房内,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实验室应按时按需领用,避免大量的药品堆积在实验室内。

第四条、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需要,提前一月制定和提交药品定购计划,经专职药品管理人员查看库存和修订药品计划后交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批采购,防止药品周转房内堆积大量的药品。

第五条、药品周转房管理人员必须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其性质分类存放和管理(见中心化学危险物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周转房应保持排气、通风,避免阳光直射,高温季节应采取适当的降温措施,以防对热不稳定物质变质、挥发、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专职药品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登记、保管、发放、安全检查,建立详细的账目,做好领入与调出登记工作,对不正当使用应坚决给予制止。

第七条、回收和处理。每学期由设备处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销毁处理。回收处理前,各实验室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剧毒品的处理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将追究中心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