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重医大教〔200839号)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实验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重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实验教学规范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430日印发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实验教学目的

实验课要按实验教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组织教学,达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目的。要使学生在实验教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方面得到系统的训练,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团结协作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第二条实验教学组织

各院系根据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实施意见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构建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由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和专业课实验教学组成的实验教学体系。科学设置实验课程,实验课程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内实验),对实验内容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实验学时在18学时以上、有条件独立设课的应尽量独立开课。

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实验大纲,编写实验指导,按照分层次、多模块原则合理设置实验项目,开设基本型、提高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实验。

第三条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

教务处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向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含理论课程内的实验或计算机上机等)安排授课教师,落实实验课程授课教学日历、实验课程表及实验室课表。相关教学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由任课教师申请,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实验教学准备

(一)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有关教师按照学校统一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未经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二)实验讲义、实验教材的选用和编写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选配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以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按学校教材选用规定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学教材或指导书;也可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教学教材(讲义)或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需经实验教学中心(院系部)组织专家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对实验教师的要求

(一)实验教师由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教师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

(二)备课与实验准备

1.实验室(教研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认真组织实验教师集体备课,规范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师在进行教学之前要认真备课,编写实验教学教案,熟悉实验原理、操作方法、操作步骤和施教方法。每学期实验课程开课前,实验室应组织相关教师进行预实验,熟悉仪器性能、使用方法,对要观察的现象、要测试的数据、学生可能出现的错误都应做到心中有数。

2.实验课开课前,实验室(教研室)应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准备不充分者,一概不得任课。在学生实验前实验教师要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标本、试剂等准备情况。

3.新任课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由实验室(教研室)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写出教案并进行试讲,试讲合格才能为学生开课。

(三)上实验课

1.任课教师至少提前 10 分钟到岗,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

2.实验教师在授课之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及效果,并作为平时成绩予以登记。课前应简明扼要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原理、操作规程以及注意事项。实验示范操作熟练、规范,正确掌握时机。

3.上课时不得随便离开实验室,不得从事与实验课无关的其它事情。实验过程中应加强巡查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及时解答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实验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规则,精心使用器材。对违反实验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教育,对不听劝告的学生要停止其实验,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者,要立即登记并索赔。

5.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必须查看每个学生的实验数据记录和测试结果,检查实验仪器、装置完好无损后,方可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

(四)实验报告的批改

1.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原则上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

2.实验报告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钢笔批改,实验报告必须体现批改痕迹,指出错、漏,若无错误,须打“√”号,并签署指导教师的姓名和批改日期。

3. 实验报告有抄袭或弄虚作假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合格者,应让其重做或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成绩原则上不超过实验课成绩的30%。

第六条 对学生实验的要求

1.学生在课前应认真预习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

2.学生上实验课应遵守实验室相关的实验操作、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

3.学生应按规定格式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图形清晰,对实验结果应进行误差分析。

第七条 实验考核与成绩记载

1.实验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实验课总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包括: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态度和纪律、仪器使用操作、实验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期末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检查性实验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考核方式应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相关的知识、能力培养和掌握程度,并有利于激励学生实践兴趣和创新精神。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独立考试并单独计分。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也必须进行考核,不能单纯以实验报告代替实验考核,其实验成绩可参考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课程总分。

3.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做,必修的实验课程不能申请免修。课内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

4.严格考勤制度。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2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对旷课时数达实验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其实验成绩不及格。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医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